(2016)鲁0702执11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张春光、滕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光,滕磊,魏洪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2执118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春光,男,1969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被执行人:滕磊,男,1982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被执行人:魏洪萍,女,1981年7月4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本院在执行张春光与滕磊、魏洪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3)奎执字第63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魏洪萍所有的潍坊市奎文区民生东街366号盛世豪庭濠景苑9号楼3单元1701号房产一套。现因申请人申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魏洪萍所有的潍坊市奎文区民生东街366号盛世豪庭濠景苑9号楼3单元1701号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宋晓萍人民陪审员 窦 伟人民陪审员 周华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黄薇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