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6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赵桂玲与王生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桂玲,王生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6民初615号原告:赵桂玲,男,汉族,1969年3月15日生,陕西省吴起县人。被告:王生喜,男,汉族,现年37岁,陕西省吴起县人。原告赵桂玲与被告王生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赵桂玲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桂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桂玲负担。审判员 张志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蔺盈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