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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2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朱某与董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2执65号申请执行人:朱某,男,1969年2月1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本市。被执行人:董某,女,1981年3月1日生,汉族,扬中市人,现住四川省乐山市。申请执行人朱某与被执行人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扬新民初字第7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董某应支付申请人朱某抚养费3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董某的银行存款,发现数额仅为数十元且已经冻结;亦查无房产信息,现被执行人董某长期下落不明,本院依职权未能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其下落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董某长期下落不明,申请人朱某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扬新民初字第78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即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起异议。审 判 长  丁书云审 判 员  林 星代理审判员  赵小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胜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