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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民初22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武汉鑫中信商贸有限公司、张真顺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鑫中信商贸有限公司,张真顺,武汉三和工程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225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丁小军,男,汉族,1977年12月25日出生,住武汉市黄陂区六指街丁门前湾,公民身份号码:4201231977********。被申请人:武汉鑫中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罗七北路琴台馨都3号楼商铺103号门面。法定代表人:肖东,该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张真顺,男,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东西湖区,被申请人:武汉三和工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街道十字东街7号(10)法定代表人:张真顺,该公司总经理。解除保全申请人丁小军与被申请人武汉鑫中信商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张真顺、武汉三和工程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作出(2017)鄂0116民初85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武汉鑫中信商贸有限公司、武汉三和工程置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张真顺名下银行账户资金2300万元予以查封、冻结。2017年6月13日,申请人丁小军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鑫中信商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张真顺、被申请人武汉三和工程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查封、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丁小军以撤回对被申请人武汉鑫中信商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武汉三和工程置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张真顺的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四)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鑫中信商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张真顺、被申请人武汉三和工程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2300万元的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 燕人民陪审员  任丽君人民陪审员  陈 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