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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执恢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春梅申请执行苏彦借款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梅,苏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恢335号申请人李春梅,女,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乌海市,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被申请人苏彦,公民身份号码女,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杭锦旗,教师,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本院在执行李春梅申请执行苏彦借款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24执恢3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