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83执1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张圆圆与广州市增城御豪会俱乐部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圆圆,广州市增城御豪会俱乐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83执1760号申请执行人:张圆圆,女,199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被执行人:广州市增城御豪会俱乐部,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夏街大道99号,机构代码:72504768-2。法定代表人:莫金泉。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圆圆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州市增城御豪会俱乐部劳动争议一案,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增劳人仲案字[2015]128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被执行人广州市增城御豪会俱乐部应付申请人张圆圆4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中行、工行、建行、农行)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增城御豪会俱乐部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面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增城御豪会俱乐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期限内,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增城御豪会俱乐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粤0183执176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平审 判 员 李润新人民陪审员 周伟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洪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