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1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邹建卫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邹建卫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845号罪犯邹建卫,女,1990年10月24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十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3日作出(2008)泉刑初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建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邹勇和、黄某(邹建卫的法定代理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2983元。宣判后,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5日作出(2008)闽刑终字第47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6日以(2013)榕刑执字487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邹建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邹建卫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邹建卫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邹建卫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该犯未积极履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幅度。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邹建卫减去有期徒刑五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7年12月3日起至2021年2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圻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