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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恢3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刘晓龙、薛秀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龙,薛秀霞,段联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恢3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晓龙,男,1987年3月9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薛秀霞,女,1964年9月15日出生,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段联英,男,1959年6月7日出生,住所地衡水市河北路享园东区。刘晓龙申请薛秀霞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39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晓龙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并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冻结,现被执行人财产已被解除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39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荣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