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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02执2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文斌与固原瑜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文斌,固原瑜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2911号申请执行人周文斌,男,汉族,生于1974年12月25日,大学文化,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固原瑜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宁夏经济开发区振兴路。法定代表人吕正斌,该公司董事长。周文斌与固原瑜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402民初3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5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84026.02元,诉讼费2780元,执行费4160元,以上标的均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固原瑜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辆已被法院另案冻结,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信息,公司法人现外出无法找到,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固原瑜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助理审判员  李 广助理审判员  王小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行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