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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民初1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杜某与褚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褚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83民初1823号原告杜某,女,1988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民,晋州市人,被告褚某1,男,1987年6月21日生,汉族,农民,晋州市人,原告杜某与被告褚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被告褚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杜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褚某2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晋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2年4月30日生一男孩褚某2。由于婚前了解较少,婚后二人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吵架,被告每天酗酒,拒不悔改,不高兴后就对原告施以家庭暴力及经常摔东西,给原告心理带来极大伤害,导致夫妻二人无夫妻感情可言,无法继续生活,故要求与被告离婚。褚某1辩称,我俩感情破裂了,同意离婚。我要求抚养婚生男孩。根据原告的起��和被告的答辩内容,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如下:1.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婚生男孩褚某2的抚养及抚养费的负担;3.原告在被告处的个人财产数量;4.原、被告婚后有无共同财产及如何分割;5.原、被告婚后有无共同债权债务。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原、被告进行了陈述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对对方的证据进行了质证。针对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告陈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农历2010年11月29日举行婚礼而同居生活,后于××××年××月××日在晋州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于2012年4月30日生一男孩取名褚某2,现随原告生活。婚后我俩感情不好,孩子六个月后被告开始对我实施家庭暴力,我一次次原谅,但被告变本加厉,2017年农历3月20日因为被告每天喝酒,我说了被告几句,被告就想打我,为此我回娘家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破裂。被告则辩称,婚后夫妻感情不好,现夫妻感情破裂了。分居的时间对,分居的原因是当天我喝了酒,原告当着外人的面说我,我就说:你走吧。原告就回了娘家。针对本案的第二个争议焦点“婚生男孩褚某2的抚养及抚养费的负担”:原告陈述,我要求抚养婚生男孩褚某2,抚养费由被告依法负担。被告则辩称,我要求抚养婚生男孩褚某2,抚养费由原告依法负担。针对本案的第三个争议焦点“原告在被告处的个人财产数量”:原告称,我在被告家中的个人财产清单为:布艺沙发1套、电脑带桌子1台(音响1对)、组合衣柜2套、电视柜1个、太阳能1个、全自动洗衣机1个、被子、褥子共8个、四件套1套、冰箱1个、微波炉1个、电磁炉1个、休闲椅子1套、餐桌1个、餐椅4把、梳妆台1个、鞋柜1个、格兰仕挂式空调1台。被告则辩称,电磁炉1个坏了,没有了。原告所述其他个人财产属实。针对本案的第四个争议焦点“原、被告婚后有无共同财产及如何分割”:原告陈述,在村内一个储蓄代办点有以我的名字的活期存款3400元,该存单在被告母亲手中。婚后在小尚村××着一个爱之源孕婴店,该店现由我经营者,该店内商品价值为3万元。被告则辩称,活期存款3400元我大概于2017年4月29日支取了,其中的1000元已用于生活开支,现在还剩1400元。共同生活期间我俩确实共同经营着爱之源孕婴店,该店内商品的总价值为3万元。针对本案的第五个争议焦点“原、被告婚后有无共同债权债务”:原告陈述,共同债权为:2017年正月被告的结拜弟兄北口的赵瑶向我俩借款900元;2016年北口村的雷雷欠我俩梨款2000元。共同债务为:2014借被告哥哥褚占伟5000元用于开店;2016年底借被告的姑姑褚中霞4000元用于店内资金周转;欠赵娇童车款2600元。被告则辩称,赵瑶确实借了我俩900元;北口的雷雷欠我俩梨款1600元。我俩欠我哥哥褚占伟10500元;我俩欠我姑姑褚中霞4000元、欠赵娇2600元属实。综合以上调查焦点及原、被告的陈述、举证质证情况,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农历2010年11月29日举行婚礼而同居生活,后于××××年××月××日在晋州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于2012年4月30日生一男孩取名褚某2,现随原告生活。2017年农历3月20日因为被告喝了酒,原告说了被告,双方发生矛盾分居至���。原告在被告家中的个人财产为:布艺沙发1套、电脑带桌子1台(音响1对)、组合衣柜2套、电视柜1个、太阳能1个、全自动洗衣机1个、被子、褥子共8个、四件套1套、冰箱1个、微波炉1个、休闲椅子1套、餐桌1个、餐椅4把、梳妆台1个、鞋柜1个、格兰仕挂式空调1台。被告手中现有支取的共同存款1400元。原、被告共同经营的爱之源孕婴店内的商品现价值为3万元,该店现由原告经营。原、被告的共同债权为:北口村赵瑶借款900元。共同债务为:欠被告的姑姑褚中霞4000元;欠赵娇26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未建立起巩固的夫妻感情,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而分居,导致诉讼,经本院调解未能和好,现原、被告均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依法应予以支持。婚生男孩褚某2,现已5周��,现随原告生活,应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应按上年度农村居民年纯收入的20%-30%计算给付抚养费的标准,至褚某218周岁止。被告有探望婚生男孩褚某2的权利。原告要求取回个人财产的主张,依法应予以支持。被告虽承认已于2017年4月29日支取了共同存款3400元,但称其中的1000元已用于生活开支,现在剩余1400元,考虑被告生活开支的实际需要,被告手中的存款应认定为1400元为宜。原、被告经营的爱之源孕婴店内的商品应按价值3万元予以分割。关于共同债权,原告称雷雷欠梨款2000元,而被告称雷雷欠1600元,双方均未举证证实,债务人雷雷也未出庭证实欠款数额,故应另案处理为宜。关于共同债务,原告称欠被告的哥哥褚占伟5000元,而被告称欠褚占伟款为10500元,双方均未能举证证实,且债权人也未出庭证实债权数额,亦应另案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共和国婚姻法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杜某与被告褚某1离婚。二、婚生男孩褚某2由原告杜某抚养,被告褚某1给付原告杜某13年的抚养费35100元(按每年抚养费2700元计算)。三、被告褚某1探望婚生男孩褚某2的时间为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的第一个星期日,原告杜某应协助探望。四、原告杜某在被告褚某1家中的个人财产布艺沙发1套、电脑带桌子1台(音响1对)、组合衣柜2套、电视柜1个、太阳能1个、全自动洗衣机1个、被子、褥子共8个、四件套1套、冰箱1个、微波炉1个、休闲椅子1套、餐桌1个、餐椅4把、梳妆台1个、鞋柜1个、格兰仕挂式空调1台准予取走,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执行。五、被告褚某1给付原告杜某共同款700元。六、共同财产爱之源孕婴店内的商品合价30000元归原告杜某所有,原告杜某给付被告褚某1共同财产款15000元。七、赵瑶所借款900元归被告褚某1所有,被告褚某1给付原告杜某款450元。八、原告杜某给付被告褚某1款2000元,欠褚中霞的共同债务4000元由被告褚某1偿还。九、被告褚某1给付原告杜某款1300元,欠赵娇的共同债务2600元由原告杜某偿还。以上第二、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项折抵后被告褚某1给付原告杜某款20550元,自2017年开始被告褚某1于每年的7月1日前给付原告杜某款2700元,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建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