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财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闫建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闫建峰,杨红峰,田世鹏,许惠萍,谢向阳,朱少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1029号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33号美盛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8700614H。负责人李建曾。委托代理人苏保超,河南善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树华,河南善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闫建峰,男,汉族,1972年2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杨红峰,女,汉族,1973年4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田世鹏,男,汉族,1970年4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申请人许惠萍,女,汉族,1972年3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申请人谢向阳,男,汉族,1971年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被申请人朱少举,男,汉族,1974年7月31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闫建峰、杨红峰、田世鹏、许惠萍、谢向阳、朱少举银行存款3387912.4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淮海路支行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闫建峰、杨红峰、田世鹏、许惠萍、谢向阳、朱少举银行存款三百三十八万七千九百一十二元四角七分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俊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胜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