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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执10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范升媛、滁州东川工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升媛,滁州东川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105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范升媛,女,1986年8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滁州东川工贸有限公司,安徽省滁州市蚌埠路与安庆路交叉口西北侧。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02民初33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滁州东川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锁立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