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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8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宋小龙与被告陆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小龙,陆林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8民初608号原告:宋小龙,男,1994年5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被告:陆林辉,男,1996年1月24日出生,住新田县。原告宋小龙与被告陆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宋小龙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宋小龙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小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宋小龙负担。审 判 员  郑春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谢红花附本民事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原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