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8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宋小龙与被告陆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小龙,陆林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8民初608号原告:宋小龙,男,1994年5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被告:陆林辉,男,1996年1月24日出生,住新田县。原告宋小龙与被告陆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宋小龙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宋小龙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小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宋小龙负担。审 判 员 郑春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谢红花附本民事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原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