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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21执恢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令玉琪与梁顺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令玉琪,梁顺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21执恢40号申请执行人:令玉琪。被执行人:梁顺清。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令玉琪与被执行人梁顺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5000元,未执行25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将被执行人梁顺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其书面认可本院的查询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发国审判员  马洪义审判员  陈爱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永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