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21执恢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令玉琪与梁顺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令玉琪,梁顺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21执恢40号申请执行人:令玉琪。被执行人:梁顺清。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令玉琪与被执行人梁顺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5000元,未执行25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将被执行人梁顺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其书面认可本院的查询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发国审判员 马洪义审判员 陈爱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永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