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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执字1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贺自强、唐姝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贺自强,唐姝蕾,昆山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3执字14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前进中路2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838132488K。负责人孙国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XX,江苏惟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贺自强,男,1983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被执行人:唐姝蕾,女,1987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被执行人:昆山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前进中路167号,组织机构代码66637287-1。法定代表人许世坛,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被执行人贺自强、唐姝蕾、昆山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件,被执行人未履行(2015)昆商初2233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中,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协商解决。鉴于以上情况,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海鹏审判员  江 俊审判员  欧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文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