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执4157号之十三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舜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舜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4157号之十三申请执行人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何舜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3民初761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何舜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舜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舜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何舜强(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67的存款人民币2000906.54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忠东AUT())O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葛怀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