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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行申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郭兴梅信息公开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7)京行申321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兴梅,女,1962年10月5日出生。申请再审人郭兴梅因诉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以下简称丰台公安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行终102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郭兴梅在已得到丰台公安分局案件处理告知的情况下继续申请本政府信息公开,实质上已非获取政府信息而属于对案件处理的法律状态确认,丰台公安分局答复因已履行案件结果的告知义务,故郭兴梅的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并无不当。综上,原审法院判决驳回郭兴梅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郭兴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