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朝执字第10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北京利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利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万方达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年朝执字第10803号申请人北京利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万柳东路11号11号楼508室法定代表人段军。被执行人北京万方达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19号2层02层A12。法定代表人魏亦丽。北京利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万方达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4京方正执字第00402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7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利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北京万方达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兴隆西街8号院3号楼01室的房屋。我院委托鼎丰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4日对此房屋进行拍卖。现该房屋由于立立(身份证号:×××)购买,拍卖价款共计人民币6080000元,已足额交至本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买受人于立立(身份证号:×××)。即拥有北京市朝阳区兴隆西街8号院3号楼01室房屋的所有权。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范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