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民终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上诉人童跃峰因与被上诉人益阳华亿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童跃峰,益阳华亿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民终6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童跃峰,女,汉族,1958年1月18日出生,住沅江市银光北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益阳华亿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金山南路。法定代表人:吴新华,系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童跃峰因与被上诉人益阳华亿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沅江市人民法院(2016)湘0981民初2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传票传唤本案当事人童跃峰于二O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下午三时在本院十四审判庭开庭。上诉人童跃峰于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十六时十七分签收了本院通过EMS邮政特快专递送达的开庭传票以及受理上诉案件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法律文书,但上诉人童跃峰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童跃峰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童跃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夏立群审判员 谌丽霞审判员 刘文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凤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