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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行终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罗变虎、罗五旦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变虎,罗五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7行终4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罗变虎。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罗五旦。上诉人罗变虎、罗五旦不服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7)晋0702行初2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罗变虎、罗五旦上诉称,因《榆国土资临用字[2012]41号》关于批准山西省电力公司临时用地的通知,严重违反了土地管理法未批先建的规定,审批程序严重违法,导致49.95亩基本农田遭到不同程度损坏,至今无法耕种,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同时应依法追究晋中市国土资源局榆次分局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依法判决晋中市国土资源局榆次分局承担赔偿责任。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予撤销。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请求二审法院立案受理。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上诉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原审法院未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查,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7)晋0702行初29号行政裁定;二、指令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对本案重新审查。审判长  张晓峰审判员  陈雪平审判员  赵保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