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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民终3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大连红星美凯龙华南家居生活广场名家家居生活馆与刘丽、张文祥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连红星美凯龙华南家居生活广场名家家居生活馆,刘丽,张文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33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红星美凯龙华南家居生活广场名家家居生活馆,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中华西路汇利街**号(红星美凯龙华南家具生活广场内)。经营者:张文祥,男,汉族,1979年7月31日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影,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丽,女,1988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苗世杰,辽宁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文祥,男,汉族,1979年7月31日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影,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大连红星美凯龙华南家居生活广场名家家居生活馆因与被上诉人刘丽、原审被告张文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6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连红星美凯龙华南家居生活广场名家家居生活馆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大连红星美凯龙华南家居生活广场名家家居生活馆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大连红星美凯龙华南家居生活广场名家家居生活馆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02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851元,由上诉人大连红星美凯龙华南家居生活广场名家家居生活馆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贾春雨审判员  盛韵同审判员  季震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一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