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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民初2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何贤康与何贤益、杨武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贤康,何贤益,杨武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2454号原告:何贤康,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委托代理人:程国妙,三门县健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程鸿儒,三门县健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贤益,男,198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杨武彬,男,198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何贤康为与被告何贤益、杨武彬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贤康以与被告何贤益、杨武彬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何贤益、杨武彬的起诉,是原告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贤康撤回对被告何贤益、杨武彬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贤康负担。审 判 员 王爱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周 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