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执60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北京汉唐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远鑫实业有限公司、赵笑长、梁燕绒、阳泉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晋商博物馆民间借贷纠纷股权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汉唐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山西远鑫实业有限公司,赵笑长,梁燕绒,阳泉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晋商博物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执60号之七申请执行人:北京汉唐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爱民,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远鑫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笑长,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赵笑长,男,1970年9月10日生,汉族,山西远鑫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梁燕绒,女,1971年5月14日生,汉族,阳泉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阳泉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燕绒,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晋商博物馆。法定代表人:赵笑长,职务董事长。关于原告北京汉唐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远鑫实业有限公司、赵笑长、梁燕绒、阳泉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晋商博物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2015)阳商初字第8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轮候冻结被告赵笑长在内蒙古远鑫镍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期限一年。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向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2016)晋03执保第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轮候冻结赵笑长在内蒙古远鑫镍业有限公司35%的股权(70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自在先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阳商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赵笑长在内蒙古远鑫镍业有限公司35%的股权(7000万元),冻结期限三年,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至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止。上述股权冻结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转让或在其上设定其他权利义务,不得提取红利、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朝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执行员 侯添誉执行员 高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