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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执1174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行、谢关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行,谢关方,宣月红,谢杭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1174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843499401U,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人民路288号。负责人吴会权。被执行人谢关方,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宣月红,女,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谢杭权,男,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9民初1349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宣月红所有的位于诸暨市暨阳街道高湖路4号1幢1单元302室,建筑面积124.2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21.6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17年5月26日,竞买人王卓伟以592000元最高价买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宣月红所有的位于诸暨市暨阳街道高湖路4号1幢1单元302室,建筑面积124.2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21.6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房权证诸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诸暨国用(2009)第90102680号,内容详见仁达房估字[2017]第20170610800000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归买受人王卓伟(身份证号码)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卓伟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王卓伟应持本裁定书及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