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夏亚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亚娥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6刑初324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亚娥,女,汉族,1980年1月14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高中文化,无业,住宁波市北仑区。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11月1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辩护人徐建国、史兴栋,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公诉刑诉[2017]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亚娥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亚娥及其辩护人徐建国、史兴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被告人夏亚娥为向某燕某借款,让他人伪造北仑区小港振兴西路1幢201室房产证一本[甬房权证仑(开)字第××号],并以此相抵押。同年,被告人夏亚娥先后多次向张某借款,共计人民币69万元,因无力偿还,被告人夏亚娥将该伪造的房产证从朱某处取回,又抵押给张某。后夏亚娥又让他人伪造了鄞州区五乡镇泰和小区2单元401室的房产证一本[甬房权证鄞州区字第××号]抵押给朱某。经鉴定,上述两本房产证均系假证。2013年,被告人夏亚娥在离开宁波之前,与朱某、张某约定,其欠款均由其母亲竺某代为偿还,朱某、张某表示同意。上述事实,被告人夏亚娥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王某1、张某、竺某、王某2、王某3、刘某的证言,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文件检验意见书,借条,辨认笔录,到案经过陈述笔录,情况说明,关于夏亚娥的不动产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亚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夏亚娥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徐建国、史兴栋以此为由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夏亚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亚娥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2017年8月1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殷东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许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