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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株洲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方翼、段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方翼,段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870号原告:株洲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方翼,男,汉族。被告:段林,女,汉族。本院受理原告株洲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方翼、段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7年5月11日向原告株洲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限原告于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141.50元,原告没有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案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曾 雪 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天琪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