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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民初2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与游春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游春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237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夔州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908346706Q。代表人:王宏,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林,系原告单位职工,有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平,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游春年,女,1993年01月0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与被告游春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负担,予以免交(原告预缴的诉讼费39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胡光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陶 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