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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03民初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邓广兴与刘锡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广兴,刘锡顺,刘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3民初16号之二原告:邓广兴,男,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刘锡顺,男,195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第三人:刘伟,男,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原告邓广兴与被告刘锡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2017年6月13日,邓广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邓广兴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420元,减半收取计2210元,由邓广兴负担。审 判 长  许小兰人民陪审员  陈 玲人民陪审员  施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慧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