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4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2、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4176号原告:刘某1,男,1981年9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被告:刘某2,男,出生年月及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农民,住赤峰市。被告:赵某,女,出生年月及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刘某1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乌力吉牧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