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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3执7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江海波、刘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海波,刘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3执794号之一申请人:江海波,男,汉族,1976年8月1日出生,住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刘健,男,198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于2017年2月8日作出(2017)皖1503财保2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江海波位于六安市××以北××小区××单元××室房屋为保全财产提供担保,现因该案判决书已经生效并已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江海波位于六安市光明东路以北幸福嘉园小区22栋1单元102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郑如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