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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7民初8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侯永林、陈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永林,陈战,陈立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7民初861号之一申请人:侯永林,男,1977年6月5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住,高中文化,农民。被申请人:陈战,男,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邢台市桥东区人,住,农民。被申请人:陈立霞,女,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邢台市桥东区人,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永林与被告陈战、陈立霞、刘少磊、曹海申、郑苗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侯永林于2017年6月12日向我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陈战名下的冀E×××××号昌河牌小型轿车、被申请人陈立霞名下的冀E×××××号传祺牌小型轿车和冀E×××××号奥迪牌小型轿车进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立霞名下的冀E×××××号奥迪牌小型轿车,查封期限为2017年6月13日-2018年6月12日。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车辆过户、抵押、买卖等手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瑞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