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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2民初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梁顺坚与XX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顺坚,XX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2民初1024号原告:梁顺坚,男,199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常山农场双山管区,被告:XX泉,男,199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原告梁顺坚与被告XX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顺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梁顺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XX泉偿还原告梁顺坚借款本金人民30000元整,及自本案立案之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的利息(月利率2%)。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22日,被告以经营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被告在借款后,未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为此向被告多次催讨,但均未果。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上述诉讼请求。XX泉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22日,被告XX泉以经营需要为由向原告梁顺坚借款3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的月利息为本金的2%,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收执,内容为“借款合同出借人:梁顺坚身份证号码:借款人:XX泉身份证号码:……第一条借款用途:经营需要。第二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叁万元整(小写30000.00元)。第三条借款期限:期限月,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该借款人已经收讫。双方约定本借款的月利息为2%,按月付息,期满还本;……借款人(签字):XX泉出借人(签字):梁顺坚签约日期年3月22日”。被告借款后,没有归还借款的本金及支付利息。原告梁顺坚提供借款合同、被告的身份证复印证各一份,本院组织了当事人进行质证,因被告XX泉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故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XX泉向原告梁顺坚借款30000元并约定月利息为2%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为证,原、被告之间所订立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据此主张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XX泉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被告XX泉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及支付利息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梁顺坚借款本金30000元及自本案立案之日即2017年5月1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XX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施志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宇新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