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9民初2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赵丽丽与玉田县天润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丽丽,玉田县天润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229民初2188号原告:赵丽丽,女,1978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委托代理人:李莉,河北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玉田县天润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鸦鸿桥复兴路南。法定代表人:张志东,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丹丹,河北冀华律师所事务所唐山分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赵丽丽与被告玉田县天润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查明,原告从被告处购得位于玉田县鸦鸿桥镇复兴街五合国际批发商城A楼5-8号商铺。2010年12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被告代将该商铺对外出租,代租期限为十年,从2010年10月22日起至2020年12月21日止,代租金每年24471元,被告于每年度租期后30天内将本年度租金在扣除相关税费后一次性给付原告。从2016年1月22日起,被告未给付原告代出租的租金。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商铺代租协议,给付租金48942元,并给付迟延履行的利息。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解除原告赵丽丽与被告玉田县天润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22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二、被告玉田县天润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位于玉田县鸦鸿桥镇复兴街五合国际批发商城A楼5-8号房屋交付给原告赵丽丽(已履行),2017年6月13日前该房屋产生的水、电费用由被告负担;三、被告玉田县天润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期给付原告赵丽丽租金36000元(将该款汇入中国农业银行裕华道支行62×××60账号),即2017年7月13日前给付租金16000元,2017年8月13日前给付租金20000元;四、如果被告玉田县天润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按上述约定如期如数给付原告租金,被告在首次违约的次日按租金44047.8元标准给付原告下欠的租金。案件受理费512元,由原告赵丽丽自愿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宝存审 判 员 赵志全人民陪审员 高素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宏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