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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2民初2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国中与徐月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中,徐月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2269号原告王国中,男,1959年9月29日生,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徐月平,男,1966年2月24日生,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博爱路72号13层。原告王国中与被告徐月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王国中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中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国中负担。审判员  王囡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尽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