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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2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吉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与长春市朝阳区水晶伊人美容美体会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长春市朝阳区水晶伊人美容美体会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2379号原告:吉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住所地长春市解放大路****号。法定代表人:宋继林,院长。被告:长春市朝阳区水晶伊人美容美体会所,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永昌路9号。经营者:张媛媛,女,住长春市朝阳区。原告吉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诉被告长春市朝阳区水晶伊人美容美体会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撤诉。案件受理费659.00元,减半收取计329.50元,由原告吉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负担。审判员  谢省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 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