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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民辖终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丽东与董昱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昱,杨丽东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辖终1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昱,女,1966年2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睢宁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丽东,女,1986年7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上诉人董昱因与被上诉人杨丽东网络购物合同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7)苏0981民初20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董昱不服一审法院的上述裁定,向本院上诉称:杨丽东提供的证据一即订单截图显示,该两笔购物均不包邮,两笔快递费10元由杨丽东支付,故当邮寄时,董昱作为卖方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故本案不应由杨丽东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故杨丽东可以选择合同履行地作为管辖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案涉双方系通过信息网络方式订立买卖合同,案涉货物系通过邮寄方式交付,由于本案双方未对合同履行地作出约定,因此本案合同履行地应为收货地即江苏省东台市,故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董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晓平审判员  陈素娟审判员  钟红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吉元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