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26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方加进与被执行人何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山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加进,何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26执20号申请执行人方加进,男,1965年生。被执行人何翠英,女,1969年生。申请执行人方加进与被执行人何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6)云0426民初5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由被告何翠英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方加进借款人民币464395元并支付利息、罚息、违约金20898元。申请执行人方加进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翠英偿还48529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何翠英系峨山县人民医院工作人员,现下落不明,每月有固定工资收入,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冻结被执行人何翠英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山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为6217003900005601721),设置为只收不付。被执行人何翠英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方加进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何翠英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方加进同意不将被执行人何翠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上述事实,本院将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方加进也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峨山县人民法院(2017)云0426执2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温荣红审判员 张 海审判员 施林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海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