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21执恢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刘胜军、徐艺萍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胜军,徐艺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21执恢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胜军,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徐艺萍,女,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本院在执行刘胜军与徐艺萍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生效的(2015)合民二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徐艺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徐艺萍的银行存款102000元到本院账户并已支付给申请人,此外,经本院向银行、土地、房产、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文审 判 员 王礼兴审 判 员 张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秦娟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