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执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胡召民、胡一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召民,胡一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636号申请执行人:胡召民,男,196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胡一明,男,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胡召民与被执行人胡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人胡召民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6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贵雨审判员 刘文勇执行员 薛伟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柯 洁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