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402民初3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志与珠海市芝郎香赢化妆品有限公司、苟文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珠海市芝郎香赢化妆品有限公司,苟文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3876号原告:杨志,男,汉族,1972年8月12日出生,住址:湖北省监利县,被告:珠海市芝郎香赢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唐家湾镇唐淇路1038号6栋2层东侧208。法定代表人:苟文进。被告:苟文进,男,汉族,1975年2月11日出生,住址:珠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诉被告珠海市芝郎香赢化妆品有限公司、苟文进劳动争议一案,原告杨志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志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小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浩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