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2民初3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志与珠海市芝郎香赢化妆品有限公司、苟文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珠海市芝郎香赢化妆品有限公司,苟文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3876号原告:杨志,男,汉族,1972年8月12日出生,住址:湖北省监利县,被告:珠海市芝郎香赢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唐家湾镇唐淇路1038号6栋2层东侧208。法定代表人:苟文进。被告:苟文进,男,汉族,1975年2月11日出生,住址:珠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诉被告珠海市芝郎香赢化妆品有限公司、苟文进劳动争议一案,原告杨志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志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小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浩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