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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民终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林敏、张夏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敏,张夏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终3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敏,女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委托代理人:程龙,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夏兰,女,195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委托代理人:蔡行明,195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系被上诉人的前夫。委托代理人:蔡宏诚,198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系被上诉人的儿子。上诉人林敏与被上诉人张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2016)浙1021民初7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一个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2016)浙1021民初717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林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32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陈 杰审 判 员  梅矫健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何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