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监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文忠、林葆定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忠,林葆定,何庆榕,福建省机械工业进出口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监7号二审上诉��(一审原告):李文忠,男,196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林葆定,男,195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何庆榕,女,195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福建省机械工业进出口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杨桥东路20号畅安大厦10层。法定代表人:陈衍,该公司总经理。二审上诉人李文忠与二审被上诉人林葆定、何庆榕、福建省机械工业进出口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2017)闽01民终20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永美审判员 邹唐敏审判员 杨贵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凌雪飞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