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民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云龙,王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刑初424号自诉人马云龙,男,1997年1月6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被告人王民,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自诉人马云龙以被告人王民犯拒不执行裁定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履行了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4民初570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义务,自诉人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因被告人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马云龙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柯冀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焦钰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