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2执保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周丹与祝洋、蒋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丹,蒋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2执保96号之二申请人:周丹,男,汉族,生于1982年2月10日,住武胜县。被申请人:蒋黎,女,汉族,生于1978年10月1日,住武胜县。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7)川1622民初144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蒋黎所有的渝XX**号小型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洪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