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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21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岳玉斌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玉斌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321刑初121号公诉机关阳泉市平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岳玉斌,男,1976年7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平定县。2017年5月2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定县看守所。平定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7)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玉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佳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玉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2日14时59分许,被告人岳玉斌酒后无证驾驶自己的无牌照二轮摩托车,从平定县冠山镇宋家沟村回宏泰新城,当行至平定县冠山镇文化宫前路段时,将人行道上的行人樊某撞倒,造成樊某、岳玉斌受伤,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岳玉斌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52.61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岳玉斌赔偿樊某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775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岳玉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被害人樊某陈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事故调解协议书及被害人樊某出具的谅解书、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岳玉斌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平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岳玉斌认罪态度好等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岳玉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交)。(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2017年7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XXX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