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1民初1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天锁与樊保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天锁,樊保平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1民初1490号原告刘天锁,男,1956年12月16日生,汉族,平山县人,住本村。委托代理人狄志达,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保平,男,1971年2月1日生,汉族,平山县人,住平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天锁与被告樊保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天锁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天锁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天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