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四川景秀花都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南部县吉麦隆超市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景秀花都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南部县吉麦隆超市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405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景秀花都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人民中路52号1层9号。法定代表人:黄琼,总经理。被执行人:南部县吉麦隆超市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部县新世纪广场负1楼。法定代表人:朱芳芳,经理。本院在执行四川景秀花都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南部县吉麦隆超市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部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1民初120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南部县吉麦隆超市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南部县吉麦隆超市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四川景秀花都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 苗审 判 员 任增全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余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