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民初3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3726田启孝与吕永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姑苏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启孝,吕永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姑苏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3726号原告田启孝,男,1948年9月25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告吕永俊,男,1970年11月16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姑苏支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运河路8号11楼东。负责人虞剑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启孝诉被告吕永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姑苏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身体原因未在鉴定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司法鉴定,原告田启孝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启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 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