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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5民初3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锦联经典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锦联经典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3170号原告沈阳锦联经典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梅建芳,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丁玉玲。被告李波,系沈阳市皇姑区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锦联经典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锦联经典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代理审判员  和晓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洁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