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2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与张元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张元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2376号原告: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北海宜城尚苑小区8号楼。法定代表人:赵元勋,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元昕,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渤海新区。原告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与被告张元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元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孙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 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